1、贯彻、执行、宣传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对外方针、政策。
2、起草学校交流合作工作的规定、细则并负责检查、督促与落实。
3、起草学校交流合作工作计划、经费预算和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4、建立和保持我校与外国大学、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督促协议的实施。
5、负责长短期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聘请、报批、管理和协调工作。
6、组织国家、省外专局、省教育厅科技、文教专家项目的申报、聘请、管理和成果总结。
7、安排接待国外代表团组、友好人士的访问及参观活动。协调临时来访专家学者和友人讲学、研究及友好访问的组织与接待工作。
8、负责办理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的审批、报批手续及因公出境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。
9、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联络、审核和报批以及办学过程中的协调指导工作。
10、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收、审批与管理,指导各部门开展师生长短期国(境)外学习、交流项目。
11、负责港澳台事务归口管理。
12、负责国际交流合作日常管理工作。
13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